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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可设“岗位股”和“终身股”

时间:2018/5/25 9:10:28 点击:

23日,哈尔滨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非公有资本股东持股应达到一定比例

  根据《意见》,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是:已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正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国有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

  试点企业条件为: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股权结构合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企业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只能一人持股

  《意见》规定,除实行全员持股试点企业外,其他企业员工持股可设立“岗位股”和“终身股”。

  持有“岗位股”的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持有“终身股”的人员应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重大和特殊贡献或重要影响的人才。

  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外部董事、监事不得持股。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以货币出资为主,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员工入股价格。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全员持股试点时,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先进行公司制改革,通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不低于评估值的员工入股价格。

  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30%

  持股比例。非混合所有制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已实施混改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已实施混改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设底线。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锁定期满后员工可转让部分股份

  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在股权管理方式上,试点企业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在股权流转上,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持股员工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终身股”人员离开试点企业时,可带走所拥有的股份或按市值出售变现,鼓励其与企业共存共荣。除“终身股”外,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试点企业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在股权分红时,试点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企业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执行。

  试点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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