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盖犯罪所得,赖某以他人名义持伪造身份证购买黄金洗钱,这样的行为该定一罪还是两罪?昨天,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即按法定刑高的行为定罪量刑。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公开审理查明,赖某受他人指使,于2018年3月、4月期间,先是伪造姓名为“黄亚飞”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再用“黄亚飞”的名义购买黄金帮助他人洗钱,自己获取一定的报酬。2018年4月25日、5月2日,赖某先后两次至深圳市某珠宝店购买黄金,其均在购买单据客户签名处签署“黄亚飞”,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4500元、241000元,合计人民币325500元。2018年5月2日,海安市公安局接南通林格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被诈骗,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对赖某的行为定一罪还是两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赖某伪造身份证和洗钱系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赖某在本案中两个行为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应定一罪。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洗钱的行为属于目的行为,二者构成牵连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该从一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